-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加速舊市區之更新 及新社區之開發建設,並配合臺北市重大建設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特設臺北市區段徵收 及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 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局長。 (二)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地政局局長。 (四)法務局局長。 (五)專家學者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循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總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區段徵收: 1.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 2.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之審議。 3.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案件之審議。 4.原位置保留應繳納差額地價減輕比例之審議。 5.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 6.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審議。 7.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事項之審議。 (二)公辦市地重劃: 1.重劃負擔之審議。 2.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原則之審議。 3.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調配原則之審議。 4.重劃土地分配異議之調處。 5.重劃抵費地標售、標租年租金或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之審議。 6.其他有關公辦市地重劃事項之審議。 (三)自辦市地重劃: 1.擬辦重劃範圍之審議。 2.重劃計畫書之審議。 3.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前重劃前後地價擬評價格之審議。 4.計算負擔總計表之審議。 5.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 6.涉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八條解散籌備會或重劃會之審議 。 7.其他經本府認為與土地所有權人有關事項之審議。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 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並得邀請相關行政區區長或業 務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五、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區內各項工程。 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者,本會 得要求迴避。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地 政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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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2006
臺北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076008388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