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產後連 續性照護之需求、維護產後婦女及嬰兒之健康,有效管理提供到府坐 月子服務機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三、本要點所稱提供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指提供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及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兒到府生活照顧服務之人力仲介機構、基金會 、協會或其他派遣機構。
- 四、提供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之服務項目,不得違反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 條之規定,並以下列之生活照顧事項為限: (一)產婦膳食之提供及衣物、住居所清潔等生活照顧。 (二)嬰兒之哺餵乳、更換尿布、洗澡、奶瓶消毒等生活照顧。 (三)月子餐或月子餐宅配服務。 前項月子餐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相關規定。
- 五、提供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於服務時,遇服務對象有危急情事時,應儘 速提供必要之處置並送醫治療,不得無故拖延。
- 六、提供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之服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保母人員:取得各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保母訓練結訓證書 ,或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 (二)家事管理人員:參加政府或民間團體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家事 管理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書者。 前項服務人員應依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認可,並每年參加健 康檢查一次。
- 七、提供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提供到府坐月子服務前,應先報請衛生局核 備,並將服務人員名冊送交列管後,始得執行業務;月子餐或月子餐 宅配服務需提供食品製造作業場所地址,以便管理。
- 八、提供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對本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 定所為之抽查或詢問,不得拒絕或有虛偽情事。
- 九、提供到府坐月子服務機構之服務人員,對於服務對象應負保密義務。 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服務對象之健康資訊,不得任意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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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衛醫字第1113070190號函自111年12月2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