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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北市訓一字第09730063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7年1月30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市府同仁及一般民眾善用休假進修 ,提倡終身學習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辦理「休假進修」旨在提昇休閒品質,開發多元學習樂趣,辦理人文、健康及語文 等各項班期,提供市府同仁及一般民眾報名參加。
  • 三、休假進修課程採自費方式,收退費基準由本處參酌各班期講師鐘點費、參訓人數、場地 使用費及教材費等定之,收退費基準及繳費方式於招生時一併公告。
  • 四、參加休假進修班期學員,應遵守本處學員考核相關規定。
  • 五、公務員參與休假進修課程,依規定核予研習時數,並由本處於研習結束後上傳至「人事 行政局終身學習入口網站」(http://lifelonglearn.cpa.gov.tw)。
  • 六、辦理休假進修所需經費,由本處於每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所有收入,依法定程序解繳市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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