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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2686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婦女中途之家,提供面臨生活危機之 女性單親家庭居住及輔導服務,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女性單親,指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女性,因遭遇離 婚、喪偶、夫服刑或失蹤、未婚懷孕或其他家庭變故等因素,獨立照顧共 同生活之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者。 新移民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並已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於尚未取得本國國 籍前,經社會局評估確有居住需求者,得不受前項設籍本市之限制。
  • 第 4 條
    女性單親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進住婦女中途之家: 一 申請人及其子女均無住宅。 二 申請人及其子女之總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近一年公布 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且家庭財產未超過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條例第四條公告之一定金額。 三 申請人能自理其家庭生活。 二十歲以下符合前條規定之未婚女性單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申請 進住。 符合第一項之規定,如有安全顧慮需庇護者,另行安置至庇護機構。
  •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國稅局開立之最新年度全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 申請人及其子女最近三個月內公私立區域級以上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 證明(含胸部 X 光檢查)。 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社會局受理申請後,派員進行訪視評估,並於十日內函復審核結果。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得由申請人授權社會局自行調閱。
  • 第 6 條
    社會局依受理申請時間,排列優先順位依序通知進住,並得依空房數及申 請人戶內人口數調整進住序位。 申請人應於接獲社會局核發之進住通知函次日起三十日內,與社會局簽訂 行政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逾期視為棄權。 前項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且申請人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得進住。
  • 第 7 條
    進住人進住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如有延長進住期間需要,且符合第三條及 第四條規定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第五條所列文件申請續約。續約由 社會局評估認定,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續約,應重新簽訂行政契約。
  • 第 8 條
    進住人於進住期間內,社會局得依其個別家庭狀況,擬定服務計畫,結合 社區資源,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協助其心理及社會適應。
  • 第 9 條
    進住人應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費於每月十日前按月繳納;保證金為 每月使用費之二倍,於進住前一次繳納。 進住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使用費以日計繳,每月以實際日數計算。 進住人於進住期滿或終止後未遷出者,使用費依前項規定繼續計算及繳納 。 第一項之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10 條
    保證金於進住期滿或遷離時,扣除下列費用後,無息退還進住人。如有不 足,進住人仍應負責清償: 一、進住人於進住期間內所欠繳水電費、瓦斯費、使用費、違約金或其他 因損害住屋、各項設備,而應負賠償責任。 二、未搬離之物品,視同廢棄物,所生之處理費用。 三、進住期滿或契約終止拒不遷離時,社會局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 四、其他應由進住人負擔之費用。
  • 第 11 條
    進住人及其子女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社會局得終止契約或不予續約: 一、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二、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手段進住。 三、擅自將住用房地移轉、出租、分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三人使 用。 四、在婦女中途之家內有鬥毆、聚賭、吸毒、妨害風化、竊盜、或其他不 法情事,經警察機關查明屬實。 五、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六、違反契約或住戶生活公約情節嚴重。 七、有不適合團體生活之習性或偏差行為,情節重大。 八、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使用費逾二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 九、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天。 十、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或有害社會公益,情節重大。 進住人及其子女應於契約終止或進住期滿後一個月內遷出,並將進住使用 房舍回復原狀後返還。
  • 第 12 條
    申請人進住後,因病致不能自理生活者,應即將其轉送各有關單位、機構 治療或安置。
  • 第 13 條
    進住人及其子女須共同遵守住戶生活公約。 前項住戶生活公約由社會局定之。
  • 第 14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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