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臺北市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保存 、傳承與發展等工作,特設置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族語推動工作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意見提供或諮詢服務。 (二)協助專案計畫之推動、輔導與考核。 (三)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推動事項。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本會代表。 (二)原住民族語言巢教師代表。 (三)專家學者代表。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 主席;如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 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決議事項應 經本會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 五、本小組相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會教育文化組指定人員兼辦。
-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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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49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族語推動工作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族語推動工作小組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