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市庫收入,試行辦理市有報廢 動產網路拍賣(以下簡稱網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及其 他法令規定辦理。
- 二、市有報廢動產網拍事宜,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執行機關(以下簡稱 執行機關),並由本府指定財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試辦機關)參與試行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動產,指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金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 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
- 四、執行機關應建置及管理拍賣網站,公開拍賣市有報廢動產,由民眾上網競價標購;其網 站拍賣使用規範(以下簡稱使用規範)及「臺北市市有報廢動產網路拍賣作業手冊」( 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由執行機關訂之。
- 五、試辦機關得就尚可供他人利用之動產按網拍方式處理,並於完成動產報廢程序後,依作 業手冊辦理上網拍賣事宜。
- 六、試辦機關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應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 拍賣底價≧資源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之回收價格×1.1+15元(代收劃撥手續費) 前項回收價格為零元時,其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整。
- 七、每一報廢動產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出價,試辦機關得檢討後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價續 拍。經二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者,試辦機關得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辦理。
- 八、拍賣期間屆滿以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者得標。決標後,得標人經電子郵件通知後十日內 未繳款者,以棄標論,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續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 九、依本要點拍賣所得價款一律匯入執行機關指定之專戶。
- 十、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以由得標人持繳款收據自行領取拍賣物為原則;得標人委託他人 代為領取拍賣物時,應由領物人持繳款收據向試辦機關領取。得標人遺失繳款收據者, 依使用規範規定辦理。
- 十一、報廢動產屬汽、機車者,試辦機關應於得標人匯付款項後,派員陪同得標人至監理機 關辦理牌照登記及行車執照過戶事宜。試辦機關並應另行與得標人簽訂「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責任歸屬切結書。
- 十二、拍賣案經繳款入帳之次日起,得標人逾十日未領取拍賣物者,經電子郵件通知及系統 網站公告十日後,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並辦理退還款項事宜;其退款手續 及費用由執行機關訂之。
- 十三、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所得價款,由執行機關依每件交易淨額計收10%代辦處理手續費, 剩餘款項解繳市庫或指定之專屬基金帳戶。執行機關應定期製作入帳明細資料函知試 辦機關核對入帳,並將電子檔送交財政局。 前項結算期間以每季結束後十五日為原則。
- 十四、試辦機關於財產未脫標前應妥善保管,並於決標後負責交付拍賣物。
- 十五、依本要點辦理網拍績效良好者,得由執行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辦理敘獎。
- 十六、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所稱之物品,其報廢之變賣,準用本要點辦理。
- 十七、本要點試行一年,期滿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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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產字第09730750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