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考量便民措施提供館內觀眾便利、高品質紀念品或 圖書之需求服務,特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列供應服務種類委託有限責任臺北市立美術館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 社)代辦。其供應之種類如下: (一)紀念品 (二)美術圖書類 (三)餐飲服務類
- 三、本要點之供應品由合作社依委託項目開發或遴選高品質、標示明確及著作財產權無虞之 成品供觀眾選購,其供應價格不得高於同等級物品之市價。
- 四、合作社在不影響景觀,不妨礙觀眾參觀動線且便利觀眾之原則下,得於館內適當地點設 置供應站服務觀眾,其所需機具設備應自行籌設。而供應站使用之場地、水電,應依使 用面積繳納場地租金、房屋稅、地價稅,並依實際用量繳付水電費。除自動販賣機使用 場租另訂外,餘需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優惠租金率,計算承租場地 租金繳交市庫。場租如遇使用面積增減或公告地價、租金率變更時應隨同調整。
- 五、合作社辦理本要點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僱用行政、管理、銷售等人員。並依合作社法之有 關規定辦理。
- 六、合作社代辦本要點業務,採會計獨立、統收統支方式辦理,其收入須支應場地租金、水 電費、稅金、僱用人員薪資、設備費、業(事)務管理費及雜項支出。
- 七、前項收入扣除所有支應費用外,如有盈餘應提列盈餘百分之五十供合作社運用,其餘百 分之五以當年度預算歲入繳庫,百分之四十五捐贈本館,由本館統籌運用做為館內觀眾 服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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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17716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