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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8-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167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溯自96年10月16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健康產業之發展,激發民眾重視健康,提升 健康檢查率,審核保健旅遊專案商品,特設臺北市保健旅遊商品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健旅遊專案商品之審核。 (二)臺北市保健旅遊發展相關營運政策、發展目標之建議。 (三)其他與健康產業發展相關建議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 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衛生局三人。 (二)產業發展局一人。 (三)觀光傳播局一人。 (四)商業處一人。 (五)法規會一人。 (六)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七)產業界、衛生醫療、法律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派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幕僚事 務。
  • 五、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 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該機關相關人員代理出 席。
  • 六、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開會時,並得 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七、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 八、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專案商品得上傳至臺北市保健旅遊網供民眾查詢,專案商品期限以委 員會審議核定之,未定期限者以一年為度,期滿得展延或重新提出申請。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要點自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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