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市民臨時工服務辛勞、激發工作情緒、 以增進工作效率並扶助其生活改善,特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市民臨時工,指依「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輔導分配至本局各區清 潔隊工作者。
- 三、市民臨時工依「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出勤,清潔獎金,以出 勤日計支: (一)全月到工者,核發全月清潔獎金。 (二)全月到工未滿上限者,按日扣發當月之清潔獎金。
- 四、市民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發其當日清潔獎金: (一)將清掃之垃圾倒(掃)入水溝、安全島或綠地者。 (二)不將清出之溝泥隨時運走者。 (三)其他有關勤務執行不力或怠惰疏忽,經查屬實者。
- 五、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請領,由本局各區清潔隊依當月到工卡核實造具清冊於次月五日 前送本局辦理核支事宜。
- 六、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之金額參照「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獎金支給要點」支給數額 ,並依預算程序編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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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40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市民臨時工清潔獎金支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731342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