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執行依法裁罰之行政罰鍰案件,貫徹公 權力,落實裁罰目的及提昇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清理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行政罰鍰案件之管理、送達、催繳、移送行政執行、債權憑證之管理及再執行作業,除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行政罰鍰案件各單位應設置登記簿(附件一),逐案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處分書日期、 文號、金額、送達日期、繳款期限、催繳情形、移送行政執行情形及收繳情形,由專人 控管,並列入移交。但已建置資訊系統作業送本局核備者,免另行設置登記簿。
- 四、行政罰鍰之處分及送達作業,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行政罰鍰之催繳、分期繳納作業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各單位應於十日內以 雙掛號寄發催繳函,另輔以電話加強催繳。 (二)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納但可提供支票擔保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 大財產損失致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或確有處理意願者,各單位得依受處分人之 申請(附件二),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三)前款分期繳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1.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2.罰鍰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3.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八期繳納。 4.罰鍰金額十五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四)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款各目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 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 過三十六期。 (五)前三款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六)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數額,未如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各單位即應 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 六、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單位應自處分確定之日或 於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行政罰鍰移送行 政執行作業,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取得債權憑證(或執行憑證)之後續管理,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作業 要點辦理。
- 八、各單位行政罰鍰執行成果,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績效考核要點規定,對 執行罰鍰催繳人員依執行成果進行績效考核及獎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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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7)北市產業企字第10760031481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