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際會議、展覽暨獎 勵旅遊(以下簡稱會展旅遊)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舉辦,以促 進相關產業發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於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組織於本市辦理 之會展旅遊。
- 三、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至少一百人,並來自五個國家地區(含我國 )以上,其中外籍人士至少八十人或佔百分之四十以上。但對本市 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二)國際展覽:指外國直接參展廠商家數至少佔百分之十或來自六個國 家地區(含我國)以上,且展出攤位至少二百五十個之展覽。但對 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 (三)獎勵旅遊:指外國法人或組織至本市辦理之獎勵性會議、旅遊活動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或組織於臺灣以外地區投資設立之法人或組 織至本市辦理者,亦同。 (四)專案案件: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爭取至其他國家地區 參加大型賽會、活動之外國法人或組織順道至本市觀光旅遊,經專 案簽准之案件。經本局專案簽准於本市舉辦之賽會活動,亦同。 (六)爭取階段:指為籌備爭取各項活動及前往競標會議現場爭取主辦權 之期間。 (七)推廣階段:指吸引外籍人士報名參加各項活動至該活動舉辦前之期 間。 (八)舉辦階段:指會展旅遊舉辦之期間。
- 四、贊助範圍及額度: (一)爭取階段:本局提供臺北市市長(以下簡稱市長)支持信函、本市 文宣資料及場地會勘之行政協助。 (二)推廣階段:本局提供市長歡迎信函及本市文宣資料之行政協助。 (三)舉辦階段:本局提供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贊助,每年度實際 贊助內容及標準,由本局另訂之。
- 五、申請時由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有 2 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 單位;主辦單位得委託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或旅行業者申請; 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委託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或 旅行業者提出申請及接受贊助。
- 六、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局每年度受理 2 次申請,採事前審查原則。第 1 期受理收件 日期為前 1 年度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第 2 期受理 收件日期為當年度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但當年度贊助 內容尚有餘額,不在此限。 (二)專案案件、緊急案件、申請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贊助之案件,以 及對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經本局 專案簽准之案件,得不受前項規定期間之限制。 (三)主辦單位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1)及相關文件各 12 份,於第一款 規定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 2)。 (四)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局得不 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結果於審查完竣後,由本局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六)當年度贊助內容用罄後,本局得停止受理。
- 七、申請案件由本局成立之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暨 申請案件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原則如 下: (一)配合於本市推動會展活動者,得列為優先贊助對象。 (二)計畫書內容(含背景介紹、歷年舉辦情形、舉辦內容、經費估算及 預期效益等)為主要審查項目。
- 八、依本作業要點核定贊助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贊助: (一)申請案取消或未於本市舉辦。 (二)未依規定結案或逾期結案。 (三)相關文件填寫不實者。 申請單位如未依原計畫書內容執行,或執行內容與原計畫書內容差距 過大,又無正當理由者,本局得不予贊助或依比例扣減之,其已贊助 之部分應予收回。 申請單位如有前項情事,1 年內再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
- 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申請案件,得不受第七點規定之限制,由本局逕 予核定。
- 十、受贊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 1 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 3) 向本局申請結案,但 12 月 1 日以後執行完成之案件應於 12 月 3 1 日前申請。
- 十一、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作業要點經諮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本局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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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99)北市觀發字第09930020400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