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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1)北市觀發字第111303503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暨審議委員會暫行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際會議與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贊助機關(構)團體 辦理國際會議、國際展覽及國際獎勵旅遊( Meeting、 Incentive、 Conference、Exhibition,以下簡稱MICE活動)相關事宜,特設置臺 北市國際會議與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MICE活動行銷政策審議事宜。 (二)MICE活動行銷策略諮詢事宜。 (三)MICE活動規劃、推廣計畫審議及諮詢事宜。 (四)MICE活動贊助案件審查事宜。 (五)MICE活動相關事務。
  •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簡任人員兼任,其餘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 局就會議、展覽或觀光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機關人員聘(派)兼 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五、本會得視業務需求召開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
  • 七、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局辦理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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