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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09731048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績優生技單位參與海外國際生技展,增進商機交流,並積極打造 本市成為生技之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績優生技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指依法核准成立之本 市生技公司或學術研究等單位且曾獲本府舉辦之「台北生技獎」殊榮 者;所稱海外國際生技展,指 BI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Eur o Bio、BIOJAPAN、MEDICA 生技展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之海外國際生技 展。 前項海外國際生技展,本局為增進參展成效得指定其中一項或數項執 行之。
  • 三、各單位參與當年度海外國際生技展,得申請補助之金額及項目如下: (一)獨自參展:參展一次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參 展二次以上,補助最高金額為十五萬元;補助項目以報名費及攤位 租金為限。 (二)組團參展:須為二單位以上共同組團參展,參展一次,各單位補助 最高金額為十五萬元;參展二次以上,各單位補助最高金額為二十 萬元;補助項目以報名費、攤位租金、攤位裝潢費、廣告宣傳費及 印刷費為限。 前項受補助之各單位參展時應於參展攤位明顯處呈現台北生技獎之獎 牌或獎座。第一項各單位年度補助金額累計以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受補助之各單位如涉及採購事項,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要件時, 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四、各單位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但以共同組團方 式參展者,得由團中推選一代表單位提出申請: (一)參展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參展計畫書: 1.參展單位簡介 2.計畫名稱及目的 3.計畫目標 4.計畫內容(說明執行方式或規劃方向等) 5.預期效果及效益評估(三參展經費預算表。 前項受理申請補助期間為每年四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逾期不予 受理。 各單位申請之文件不齊備,經通知補正未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者,應 予退件並不予受理。
  • 五、各單位申請補助之金額,超過本局年度經費時,其補助之優先順序如 下: (一)組團參展:有多團時,以組團單位數最多者優先;單位數相同時, 按平分方式辦理。 (二)獨自參展:以獲「台北生技獎」金獎者優先;等第相同時,以獲獎 年度愈近當年度者優先;等第及獲獎年度均相同時,按平分方式辦 理。 前項第二款「台北生技獎」之等第順序為:金獎、銀獎、銅獎、其他 「台北生技獎」獲頒獎項。
  • 六、經同意補助之各單位應於展覽會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局辦理核銷: (一)核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參展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成果照片、技術移轉、商機媒合等績效)。 (四)支出原始憑證影本。 (五)呈現台北生技獎獎牌或獎座之照片。 前項受同意補助之各單位,於十一月後展覽會結束者,應於十一月三 十日前完成核銷。
  • 七、各單位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一)年度經費不足或經費已用罄。 (二)同一申請案已獲其他機關補助參展。 (三)未依第六點規定完成核銷。
  • 八、受補助之各單位倘有虛偽不實、重複補助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 法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九、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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