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府產業局)為鼓勵績優生技單位 參與海外國際生技展,增進商機交流,並積極打造臺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成為生技之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績優生技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指依法核准成立之生 技公司或學術研究等單位且曾獲本府舉辦之「台北生技獎」殊榮者; 所稱海外國際生技展,指 BI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EuroBio 、BIO JAPAN、MEDICA 生技展及其他經本府產業局認定之海外國際生 技展。 前項海外國際生技展,本府產業局為增進參展成效得指定其中一項或 數項執行之。
- 三、各單位參與當年度海外國際生技展,參展一次補助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十萬元;參展二次以上,補助最高金額為十五萬元;補助 項目以報名費、攤位租金、攤位裝潢費、廣告宣傳費及印刷費為限。 前項受補助之各單位參展時應於參展攤位明顯處呈現台北生技獎之獎 牌或獎座。 受補助之各單位如涉及採購事項,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要件時, 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四、各單位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參展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參展計畫書: 1.參展單位簡介 2.計畫名稱及目的 3.計畫目標 4.計畫內容(說明執行方式或規劃方向等) 5.預期效果及效益評估 (三)參展經費預算表 前項受理申請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 受理。但每年八月前有受補助之各單位函知本府產業局因故未能前往 參展且自願放棄原補助金額,致仍有補助款額度時,本府產業局得保 留另行公告受理補助之權利。 各單位申請之文件不齊備,經通知補正未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者,應 予退件並不予受理。
- 五、各單位申請補助之金額,超過本府產業局年度經費時,其補助之優先 順序以獲「台北生技獎」金獎者優先;等第相同時,以公司登記設址 於本市者優先;等第與公司登記於本市均相同時,按獲獎年度越接近 當年者優先;如獲獎等第、公司登記所在地及獲獎年度均相同時,按 平分方式辦理。 前項「台北生技獎」之等第順序為:金獎、銀獎、銅獎、其他「台北 生技獎」獲頒獎項。 為審議第一項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及金額,本局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 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
- 六、經同意補助之各單位,應於展覽會結束後六十日內或參展單位經本府 產業局同意前完成展出者,得於同意函送達日起算六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 (一)核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參展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成果照片、技術移轉、商機媒合等績效)。 (四)支出原始憑證影本。 (五)呈現台北生技獎獎牌或獎座之照片。 (六)領據。 前項受同意補助之各單位,於十一月後展覽會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 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 七、各單位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產業局得不予補助: (一)年度經費不足或經費已用罄。 (二)同一申請案已獲其他機關補助參展。 (三)二年內曾申請獲核定補助之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未依第 六點規定完成核銷。
- 八、受補助之各單位倘有虛偽不實、重複補助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 法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九、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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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產業科字第10032211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