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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7)府人任字第107600520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壹、目的: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不含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各 機關)法制作業品質,特訂定本加強措施。
  • 貳、本加強措施所稱法制人員,包含專任法制人員及兼辦法制作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專任法制人員係指在各機關法制單位及占各機關歸入法制職系職缺而實際從事法制 業務之人員。各機關歸系為法制職系者,除區公所調解會調解秘書外,均為專任法 制人員;警察局法規室辦理法制業務之警察人員亦屬之。 二、兼辦法制作業人員係指各機關兼辦或協辦各權管專業法規以外一般性法制業務之人 員。自來水事業處無法制單位,其法務人員亦非法制職系,應歸類為兼辦法制人員 。 各機關實際辦理專任法制人員業務之約聘僱人員比照專任法制人員辦理。
  • 叁、具體作法: 一、加強法制人力配置: (一)於各機關組織法規賦予配置法制人員之法源依據,爾後若有配置需要,即可 據以辦理配置:本府各機關(本府法務局及二級機關除外),現行編制表未 註明指定部分職稱辦理法制業務者,凡爾後辦理修編時,均應於其編制表附 註加註「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 員、科員(所列舉職稱依各該機關配置職稱而定)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 法制業務」,惟不得因此請增編制員額。 (二)各機關若因法制作業數量增加比例過重,致原有法制人力確無法負荷者,得 於機關組織法規修正時一併檢討是否增設法制單位,所需編制員額並在原有 編制員額總數內調整為原則。 二、提升人員法制知能: (一)提升各機關法制人員之專業法制知能:法務局及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 公訓處)應規劃舉辦相關法制訓練課程(含法令及實務)或專題講座(含司 法機關講座),以提升各機關專任或兼辦法制業務人員之專業知能。訓練課 程可包含: 1.新進法制人員訓練。 2.特定議題之專業訓練。 3.法制人員研討會(著重雙向溝通與互動)。 (二)提升各機關業務人員之基本法制知能: 1.各機關應鼓勵同仁參加各機關自辦或公訓處、中央主管機關開辦之相關法 制課程(含專題演講、研討會、數位學習課程等),各機關每年參加上開 法制課程研習人數,不得低於該機關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員預算員額 2 %,每一參加法制研習人員,其研習時數不得少於 6小時,以提升基本法 制知能。 2.法務局於協助公訓處規劃舉辦相關法制課程時,須介紹相關法條及基本法 理概念,並著重實務案例之分享與討論,以強化學習效果。 (三)如屬法務局列為法制人員應強制參加之訓練課程,無故未參加強制訓練課程 者,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提升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對機關業務的瞭解: (一)各機關應責成各業務單位人員與專任法制人員間保持良好溝通,並儘量邀請 專任法制人員參與相關會議,以加強其對機關業務的深入瞭解。 (二)各機關應將所屬專任法制人員視為核心幕僚,有下列情形者,應先知會專任 法制人員,否則不予核判: 1.各權管法令或相關函釋訂定、修正、廢止。 2.相關案件會請法務局提供法制意見。 3.辦理訴願重新審查程序。 4.辦理訴願答辯、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或行政訴訟相關程序。 四、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職務歷練、考核: (一)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職務歷練: 1.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陞遷(含內陞、外補及平調),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規定辦理。但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專任法制人員之遷調(平調),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規定,得免經甄審程序。 2.各機關(不含法務局)專任法制人員之遴補作業程序如下: (1)法務局應統一建置專任法制人員名冊,於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 或指名對調時,提供建議人選。 (2)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施行細則辦理, 並邀請法務局派員面試評分。 (3)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前,應徵詢法務局表示意見後,依本府人 事任免授權原則辦理。 3.各機關得因業務需要,於徵得相對機關同意,並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專 任法制人員相互借調,以利法制人力之統合運用。 4.各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對專任法制人員遷調之職務歷練提供陞遷誘因。 (二)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考核:為發揮並增進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統合運用的效 益,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成績考核,由法務局按下列事項及程序辦理: 1.法務局應訂定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紀錄建議表。 2.法務局應於各機關辦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時,就專任法制人員辦理法制 案件之績效函送各機關首長,以作為評核時之參考。 3.對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之工作表現,若有具體優劣事蹟,法務局應即時建 議各機關依相關規定獎懲之。 五、表彰績優法制人員:法務局應訂定績優法制人員獎勵措施並推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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