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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271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
  • 壹、目的: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不含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各 機關)法制作業品質,特訂定本加強措施。
  • 貳、本加強措施所稱法制人員,包含專任法制人員及兼辦法制作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專任法制人員係指: (一)各機關法制單位中,從事法制業務之人員。 (二)占各機關歸入法制職系職缺,並實際從事法制業務之人 員。 二、兼辦法制作業人員係指各機關兼辦或協辦各權管專業法規以外一般性法制業務之人 員。
  • 參、具體作法: 一、加強法制人力配置: (一)於各機關組織法規賦予配置法制人員之法源依據,爾後若有配置需要,即可 據以辦理配置:本府各機關(本府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除外),現 行編制表未註明指定部分職稱辦理法制業務者,凡爾後辦理修編時,均應於 其編制表附註加註「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 、視察、專員、科員(所列舉職稱依各該機關配置職稱而定)等職稱指定其 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惟不得因此請增編制員額。 (二)各機關若因法制作業數量增加比例過重,致原有法制人力確無法負荷者,得 於機關組織法規修正時一併檢討是否增設法制單位,所需編制員額並在原有 編制員額總數內調整為原則。 二、提升人員法制知能: (一)提升各機關法制人員之專業法制知能:本府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及 公務人員訓練處應規劃舉辦相關法制訓練課程(含法令及實務)或專題講座 ,以提升各機關專任或兼辦法制業務人員之專業知能。訓練課程可包含: 1.新進法制人員訓練。 2.特定議題之專業訓練。 3.法制人員研討會(著重雙向溝通與互動)。 (二)提升各機關業務人員之基本法制知能: 1.各機關應鼓勵同仁參加各機關自辦或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中央主管機關 開辦之相關法制課程(含專題演講、研討會、數位學習課程等),各機關 每年參加上開法制課程研習人數,不得低於該機關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 員預算員額2%,每一參加法制研習人員,其研習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以 提升基本法制知能。 2.本府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於協助公務人員訓練處規劃舉辦相關法 制課程時,須介紹相關法條及基本法理概念,並著重實務案例之分享與討 論,以強化學習效果。 3.本府法規委員會應賡續加強執行本府各機關執法效能訪問輔導計畫,並請 各機關同仁充分運用本府現行法規查詢系統。 4.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賡續加強執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效 能訪問輔導計畫,並請各機關同仁查詢運用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已建 置之訴願決定書等相關資料。 三、提升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對機關業務的瞭解: (一)各機關應責成各業務單位人員與專任法制人員間保持良好溝通,並儘量邀請 專任法制人員參與相關會議,以加強其對機關業務的深入瞭解。 (二)各機關應將所屬專任法制人員視為核心幕僚,有下列情形者,應先知會專任 法制人員,否則不予核判: 1.各權管法令或相關函釋訂定、修正、廢止。 2.相關案件會請本府法規委員會提供法制意見。 3.辦理訴願重新審查程序。 4.辦理訴願答辯、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或行政訴訟相關程序。 四、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職務歷練、考核: (一)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職務歷練: 1.本府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各機關之專任法制職務出缺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得免 經甄選程序,遷調本府各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專任法制人員,並依 本府人事任免授權原則辦理。 2.本府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建置本府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名冊, 於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出缺,擬遷調本府其他機關專任法制人員;或因久 任一職,擬辦理指名對調時,提供遷調人選建議,以利法制人力之統合運 用。 (二)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考核:本府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對各機關法制 人員之工作表現,若有具體優劣事蹟,應即時提供各該機關列入其平時考核 紀錄。 五、表彰績優法制人員: 本府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應會商訂定績優法制人員獎 勵措施並推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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