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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二字第09930413900號函修正全文3點
  • 壹、目的: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不含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各 機關)法制作業品質,特訂定本加強措施。
  • 貳、本加強措施所稱法制人員,包含專任法制人員及兼辦法制作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專任法制人員係指: (一)各機關法制單位中,從事法制業務之人員。 (二)占各機關歸入法制職系職缺,並實際從事法制業務之人員。 二、兼辦法制作業人員係指各機關兼辦或協辦各權管專業法規以外一般性法制業務之人 員。
  • 參、具體作法: 一、加強法制人力配置:    (一)於各機關組織法規賦予配置法制人員之法源依據,爾後若有配置需要,即可 據以辦理配置:本府各機關(本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訴願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除外),現行編制表未註明指定部分職稱辦理 法制業務者,凡爾後辦理修編時,均應於其編制表附註加註「為因應業務需 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科員(所列舉職稱 依各該機關配置職稱而定)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惟不得因 此請增編制員額。    (二)各機關若因法制作業數量增加比例過重,致原有法制人力確無法負荷者,得 於機關組織法規修正時一併檢討是否增設法制單位,所需編制員額並在原有 編制員額總數內調整為原則。 二、提升人員法制知能: (一)提升各機關法制人員之專業法制知能:法規會、訴願會及公務人員訓練處( 以下簡稱公訓處)應規劃舉辦相關法制訓練課程(含法令及實務)或專題講 座,以提升各機關專任或兼辦法制業務人員之專業知能。訓練課程可包含:    1.新進法制人員訓練。    2.特定議題之專業訓練。    3.法制人員研討會(著重雙向溝通與互動)。 (二)提升各機關業務人員之基本法制知能:   1.各機關應鼓勵同仁參加各機關自辦或公訓處、中央主管機關開辦之相關法 制課程(含專題演講、研討會、數位學習課程等),各機關每年參加上開 法制課程研習人數,不得低於該機關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員預算員額 2 %,每一參加法制研習人員,其研習時數不得少於 6小時,以提升基本法 制知能。   2.法規會及訴願會於協助公訓處規劃舉辦相關法制課程時,須介紹相關法條 及基本法理概念,並著重實務案例之分享與討論,以強化學習效果。 3.法規會應賡續加強執行本府各機關執法效能訪問輔導計畫,並請各機關同 仁充分運用本府現行法規查詢系統。 4.訴願會應賡續加強執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效能訪問輔導計 畫,並請各機關同仁查詢運用訴願會網站已建置之訴願決定書等相關資料 。 三、提升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對機關業務的瞭解:    (一)各機關應責成各業務單位人員與專任法制人員間保持良好溝通,並儘量邀請 專任法制人員參與相關會議,以加強其對機關業務的深入瞭解。   (二)各機關應將所屬專任法制人員視為核心幕僚,有下列情形者,應先知會專任 法制人員,否則不予核判: 1.各權管法令或相關函釋訂定、修正、廢止。 2.相關案件會請法規會提供法制意見。 3.辦理訴願重新審查程序。 4.辦理訴願答辯、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或行政訴訟相關程序。 四、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職務歷練、考核: (一)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職務歷練: 1.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陞遷(含內陞、外補及平調),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規定辦理。但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專任法制人員之遷調(平調),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規定,得免經甄審程序。 2.各機關(不含法規會及訴願會)專任法制人員之遴補作業程序如下: (1)法規會應統一建置專任法制人員名冊,於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 或指名對調時,提供建議人選。 (2)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應行面試程序,並應邀請法規會及訴願 會派員協助確認面試者之法制專業素養。 (3)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於遴定人選時,應徵詢法規會及訴願會 表示意見後,依本府人事任免授權原則辦理。 3.各機關得因業務需要,於徵得相對機關同意,並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專 任法制人員相互借調,以利法制人力之統合運用。   (二)加強專任法制人員之考核: 為發揮並增進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統合運用的效益,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成 績考核,由法規會及訴願會按下列事項及程序辦理: 1.法規會及訴願會應分別訂定「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紀 錄建議表」(如附表),並於施行一年後由上開二機關予以檢討。 2.法規會及訴願會應於各機關辦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時,就專任法制人員 辦理法制案件之績效函送各機關首長,以作為評核時之參考。 3.對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之工作表現,若有具體優劣事蹟,法規會或訴願會 應即時建議各機關依相關規定獎懲之。 五、表彰績優法制人員:法規會及訴願會應會商訂定績優法制人員獎勵措施並推動相關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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