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工程品質,健全營造 業管理事宜,特依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臺 北市優良營造業複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受理設籍本市之營造業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作業複評申請案件。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兼任,委員計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報本府聘(派)之: (一)府內各工程機關代表四人(含業務主管機關)。 (二)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並具五年以上教授營建相關學門之教學經驗者二人。 (三)具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科別或建築師資格,並具五年以上營建相關工作經 驗者二人。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 、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具十年以上營建相關工作經 驗者一人。 (五)領有會計師證書並具五年以上會計相關工作經驗者一人。 (六)曾擔任營造業負責人或營造相關公會、團體代表人五年以上者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由原推薦機關重新推 薦後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小組受理本市初評合乎規定之營造業,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作業複評申請,審 查期間係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辦理之。
-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 六、本小組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市都市發展局負責辦理之。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案件審查費及出席交通費 ,府內委員得依規定支領案件審查費。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都市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款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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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4
(廢) 臺北市優良營造業複評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0161697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