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審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案 (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10、11 條申請者)時,經審查不合規定者, 以書面敘明補正事宜函請申請人依審查意見補正,第 1 次補正期限 30 日,第 2 次補正期限 14 日,補正次數以 2 次為限,屆期不 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9-1 條規定審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 利變換計畫申請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19、29 條申請者)時,比 照第一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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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09730397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