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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研服字第099302636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
  • 一、依據96年12月20日本府函頒之「臺北市政府跨機關人民陳情案件分辦及爭議處理注意事 項」辦理。
  • 二、獎勵目的:針對本府跨機關人民陳情案件,能積極任事及圓滿達成之機關同仁,期透過 獎勵機制,有效提升各機關之行政效能。
  • 三、獎勵標準:以6個月為一期,執行成效達一定件數者。   (一)針對市長信箱、1999市民熱線及秘機信案件,擔任主政機關,能積極彙辦,並於 期限內處理妥善(如有不滿意案件經本府研考會提報市政會議檢討者,改以次一 級之獎度辦理敘獎;另如不滿意案件經提報市政會議件數達總數1/20以上者,不 予獎勵),依三者合計件數(如係民眾不滿意而再度回復之案件不列入計算), 核予獎勵額度如下:      1.80件以上:記功二次。      2.40至79件:記功一次。      3.25至39件:嘉獎二次。      4.10至24件:嘉獎一次。   (二)針對機關直接收辦之跨機關權責疑義案件,能先積極收辦主政,未移文其他機關 ,於期限內辦理妥善,且於辦理完竣後簽奉府級長官裁示該類案件應由其他機關 主政或另行開會協商者,核予獎勵額度如下:      1.7件以上:記功二次。      2.4至6件:記功一次。      3.1至3件:嘉獎二次。
  • 四、獎勵對象:各機關案件承辦人及其單位主管,均依前開獎勵標準辦理敘獎(如同單位有 2 位以上承辦人符合前開敘獎標準,該單位主管比照最高獎度辦理敘獎,不得重複獎勵 )。另就三、(二)跨機關權責疑義案件,如係單位主管以上機關長官指示收辦,該員 比照單位主管獎度辦理敘獎。
  • 五、獎勵方式:   (一)針對獎勵標準(一),請各機關每年分別調查上半年(1至6月)及下半年( 7至 12月)符合標準者,依前開獎勵額度及對象辦理敘獎作業。   (二)針對獎勵標準(二),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請本府各一級機關,於上、     下半年度依相關格式彙整填報機關(含所屬機關)獎勵名單;經審核無誤後函送 本府研考會統籌辦理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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