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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菸字第09731503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辦理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販賣酒類」 案件,為劃一認定標準,提昇菸酒管理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 二、酒類之販賣或交換,如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係屬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販賣 酒類之行為,應依規定裁處: (一)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網路【購物車、購物籃、我要買、我要訂購、 拍賣、其他可供線上出價購買或訂(預)購】方式販賣酒類者。 (二)以網路【交換箱、交換籃、我要換、我要交換、其他可供線上交換或競標】方式 ,以物易物交換酒類者。 (三)以電話、手機、簡訊、傳真、E-mail、Q & A、部落格、留言、msn、即時通、sk ype或其他對話程式: 1.提供訂(預)購服務,採宅配交貨或非以足資合理明確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販 賣酒類者。 2.提供交換服務,採宅配交貨或非以足資合理明確辨識交換者年齡之機制,以物 易物交換酒類者。
  • 三、酒類之販賣或交換,如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販賣 酒類之行為,應免予議處: (一)雖設有網路【購物車、購物籃、我要買、我要訂購、拍賣、其他可供線上出價購 買或訂(預)購】之販賣酒類機制,惟已無法操作、使用或運作者。 (二)雖設有網路【交換箱、交換籃、我要換、我要交換、其他可供線上交換或競標】 之以物易物交換酒類機制,惟已無法操作、使用或運作者。 (三)以電話、手機、簡訊、傳真、E-mail、Q & A、部落格、留言、msn、即時通、sk ype或其他對話程式: 1.就販賣或以物易物交換之酒類,為詢(報)價或查詢(回覆)相關資訊者。 2.提供訂(預)購服務,採當面確認購買者年齡適法後交貨、臨店確認購買者年齡 適法後取貨或以足資合理明確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機制販賣酒類者。 3.提供交換服務,採當面確認交換者年齡適法後交貨、臨店確認交換者年齡適法 後取貨或以足資合理明確辨識交換者年齡之機制,以物易物交換酒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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