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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心字第1093042484號函自109年8月27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稱本局)為落實臺北市(以下稱本市)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 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依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 規定之事項,設置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 二、本會辦理事項: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局長 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中聘(派)兼任,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 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 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 五、本會得就辦理事項設工作小組,協助申請案件審查、擬訂意見送本會討論。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處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局局長就本局 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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