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器官捐贈者或非設 籍本市而在本市醫院接受勸募捐贈器官之器官捐贈者之大愛精神,特依人體器官移植條 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要點所稱器官捐贈者以屍體捐贈為原則,捐贈之器官以心臟、腎臟、肺臟、肝臟、胰 臟等內臟器官為主。
- 四、凡符合本要點之器官捐贈者,由本市各醫院、器官捐贈者親屬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 供器官捐贈者之基本資料及親屬聯絡方式,由本局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頒給獎牌 ,必要時得舉辦追思感恩儀式公開表揚。
-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8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護字第09734331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