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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菸字第09731558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辦理本市私、劣菸酒之查緝工作,以維護市 民健康,並使作業過程有統一之作法,以避免查緝人員做法不一遭致無謂之困擾,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局辦理菸酒查緝作業,應事先報經菸酒暨稅務管理科科長視任務需要派遣至少 2位以 上同仁共同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
  • 三、本局執行查緝作業人員應配帶本府核發之稽查證(或識別證),並穿著稽查背心(或夾 克)、帽子及攜帶稽查章、照相機、文具用品、各類稽查紀錄表等相關資料,以利查緝 運作。
  • 四、查緝現場未發現違法情事時,查緝人員應即製作稽查結果紀錄表,並告知受檢業者。
  • 五、查緝現場查獲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緝人員應採集證物而扣押、封存或取樣檢驗查獲之涉嫌違法菸酒,並當場作成 「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3 份,由受檢業者之負責人或關係人簽 名或蓋章,其中 1份(收執聯)交由其保留;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註明其事 由。 (二)拍照存證(建築物門牌、外觀、營業處所全貌、違規物品等),並注意保全相關 物證,以免增加事後處理之困擾。 (三)次日將稽查經過、處理意見、法令依據及其他說明事項等製成稽查報告,並依法 辦理後續事宜。
  • 六、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態度力求和藹懇切,避免有被誣為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等行為。 (二)應檢視營業處所商品陳列架上之物品,如須開啟抽屜、置物櫃或進入非營業處所 時,應徵得商號負責人或現場負責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並註記於相關紀錄表上 。 (三)查緝過程中,倘與受檢業者(或公司)人員發生爭執時,應立即洽請警察機關協 助處理,以保護查緝人員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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