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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1010
自治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4633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因施作工程挖掘市區道路之管理,依市區 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特設置臺北市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 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訂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收取之道路挖補費收入。 二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道路修復費收入。 三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四 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工程支 出。 二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進行道路修復工程支出。 三 辦理前二款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管理費用。 四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 第 5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 第 6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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