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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6-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733514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前言:臺北市為國際級首都,城市生活多樣化,各式活動頻繁,而其中大型活動往往吸 引大量觀眾,因人潮帶來的垃圾亦將增加,進而影響附近環境衛生。因此為預防及減輕 對本市市容環境的衝擊特研訂本作業須知,透過明確之工作事項劃分、事前協調,及提 昇活動主辦單位及參與民眾對環境管理維護之認同,達到「活動垃圾零污染、資源分類 全回收」的目標,促使活動舉辦更臻完善。
  • 二、相關法令: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 1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 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 3款:「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 清除」。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 、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 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四)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 1款:「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五)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1.不依第11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2.違反第12條之規定。 3.為第27條各款行為之一。
  • 三、活動類型: (一)府級活動:由臺北市政府主辦並以專案方式經跨局處協調責由市府相關局處依權 責分工規劃執行之活動,例如:跨年晚會、燈節…等。 (二)一般性活動:府級活動以外,由公私團體自行主辦或結合臺北市政府等政府機關 舉辦之活動,例如:自由車環臺賽、國際馬拉松、新移民文化節...等活動。
  • 四、作業事項: (一)府級活動: 1.督促參與活動之攤商應於各攤位前設置垃圾桶、資源回收桶及清理攤位週邊環 境。 2.管制文宣廣告發放及透過活動主持人或廣播系統時時提醒民眾勿棄置垃圾環保 觀念。 3.配合於活動文宣廣告中加列「活動垃圾零污染、資源分類全回收」宣導文意。 4.活動結束督促撤場廠商及工作人員,應將廢棄物品清理擺置整潔並適時清理。 5.府級活動環境清潔維護計畫由環保局規劃執行,如有應配合事項活動主辦單位 應落實。 (二)一般性活動: 1.主辦單位於活動一週前提報環境清潔維護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及聯絡人之姓 名及電話。 (2)活動辦理時間(含進、撤場時間)、地點。 (3)活動場地使用範圍、面積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圖、活動所用舞台或攤棚 之規模圖說)。 (4)活動目的、內容、方式、來賓名單、預定參加人數。 (5)大型垃圾桶及流動廁所配置之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6)活動期間場地清潔維護執行方式,含時間、人力、頻率及垃圾清運方式等。 (7)需環保局協調配合項目,包含大型垃圾桶及流動廁所支援、垃圾清運、環境 清潔維護…等。 2.督促參與活動之攤商應於各攤位前設置垃圾桶、資源回收桶(現場空間若不足  得以塑膠袋替代)。 3.管制文宣廣告發放及透過活動主持人或廣播系統時時提醒民眾勿棄置垃圾環保 觀念。 4.配合於活動文宣廣告中加列「活動垃圾零污染、資源分類全回收」宣導文意。 5.活動場地內及販賣食品攤商環境清掃與垃圾清運工作,原則應於活動結束後 1 小時內完成,必要時得經本局核可後延長之。 6.活動進行中,場地清潔公司離峰時段每1小時,尖峰時段每30分鐘派員撿拾。 7.應設置垃圾暫存點(架設圍籬以維市容觀瞻),以因應大量垃圾包與回收物, 另垃圾包不得洩漏污水。 8.清潔公司與攤商應做好資源回收、垃圾不落地及攤商週圍環境清潔,不得有廢 棄物、油脂污染水溝及地面之情事。 9.活動場內及販賣食品攤位死角綠地、花台等應加強撿拾。 10.督促結束撤場廠商及工作人員、廢棄物品應清理擺置整潔並適時清理。
  • 五、環境清潔維護計畫應配合環保局「活動垃圾零污染」推動協調小組之檢視修正後執行。
  • 六、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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