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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601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本市公車、長途客運及船舶等綜合規劃事項,公共運輸 場站規劃、設置、公共運輸票證管理及資訊業務等有關事項。 二 大眾運輸科:本市大眾運輸(公車、長途客運、捷運及輕軌等)營運 管理,大眾運輸運價初審等有關事項。 三 一般運輸科:一般運輸業、纜車、船舶之管理及運價初審或核備等有 關事項。 四 業務稽查科:公共運輸業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計分析、服務指 標評鑑及獎懲核定、違反運輸相關法規裁罰及訴願等有關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研考及不屬其他科室 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視導、技正、股長、分析師、設計 師、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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