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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439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 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本市汽車運輸業、長途客運與藍色公路等綜合規劃事項 ,公共運輸場站規劃、設置及公共運輸票證管理等有關事項。 二 大眾運輸科:本市大眾運輸(汽車運輸業、長途客運與大眾捷運等) 營運管理及大眾運輸運價初審等有關事項。 三 一般運輸科:一般運輸業、纜車、藍色公路之管理及運價初審或核備 等有關事項。 四 業務稽查科:公共運輸業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計分析、服務指 標評鑑與獎懲核定、違反運輸相關法規裁罰及訴願等有關事項。 五 智慧運輸科:辦理公共運輸業務相關智慧運輸系統規劃、執行、管理 及資訊業務發展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公關、研考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導、股長、設 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交通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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