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簡化行政流程、提高審查效率及提供本市交通安全環境,本市建築執照 申請案涉及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者,經設計建築師檢討符合下 列原則,得檢附綜理表(附件 1)併執照簽證,免送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審查;檢討未符下列原則者,應於建築執照核准前經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審查通過(附件2): (一)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側位於計畫道路路口 10 公尺範圍內,該建 築物汽機車出入口應設於路口之最遠端(詳圖例 1-1);建築基地 臨接計畫道路側位於計畫道路路口 10 公尺至 30 公尺範圍內,該 建築物汽機車出入口應設於路口 10 公尺範圍外(詳圖例 1-2); 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側位於計畫道路路口 30 公尺範圍外者,應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詳 圖例 1-3)。 (二)建築基地各側臨接計畫道路僅能分別設置一處汽機車出入口,但因 實際用途需要,須於同側設置二處(或以上)汽機車出入口者,則 該等汽機車出入口之淨距離均應分別大於或等於 30 公尺,並符合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詳圖例 2 )。 (三)汽車停車位未達五○輛,開口寬度應小於四. 五公尺;汽車停車位 五○輛以上,開口寬度小於六. 五公尺。 (四)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 或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審議決議及核 備圖說辦理。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937878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