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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09735912200號函訂定發布8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導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 運管理案件之執行,提升學校運動設施使用及管理效能,特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 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督導訪視或查核事項。 (二)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契約書相關規範及各項業務之爭議協調等事 項。 (三)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相關法令規章修訂之諮詢事項。 (四)有關學校運動設施委託民間營運管理之其他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七至十一 人,由局長就學者專家、本局代表、學校代表聘(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局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以下簡稱體衛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會務;置秘書一人,由本局體衛科體育股股長兼任,負責相關幕僚作業。
  • 五、本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 六、本會得指派委員定期或不定期至各校進行督導訪視,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專案研究。
  •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校委託營運管理之民間機構及相關人員列席。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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