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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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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1512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 駕訓班),以培育良好之汽車駕駛人,提升教學品質,增進道路交通安全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委任臺北市監理處執行。
  • 第 3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依法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核准立案之駕訓班。
  • 第 4 條
    本市優良駕訓班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獎勵種類分為一般獎勵及 特別獎勵。
  • 第 5 條
    有關優良駕訓班之評選方式及獎勵作業,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公 正人士籌組評選小組為之,並得與駕訓班年度定期考核作業合併辦理。 有關前項評選小組成員籌組及年度定期考核作業方式,由本府依民營汽車 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考核相關規定辦理。
  • 第 6 條
    駕訓班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一般獎勵: 一 於本市核准立案達三年以上。 二 當年度無違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三 當年度駕訓班定期考核成績優等以上。
  • 第 7 條
    駕訓班當年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給予特別獎勵: 一 積極從事駕駛教育訓練相關工作,或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對於促 進道路交通安全卓有成效。 二 購置或編製駕駛教育訓練車輛設備及教材等,對於提升教學品質卓有 成效。 三 辦理交通安全宣導事項,卓有成效。
  • 第 8 條
    符合前二條獎勵條件者,本府除發給獎狀或獎牌並公開表揚外,得另發給 獎勵金。 已獲一般獎勵之駕訓班,如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再給予特別獎勵。
  • 第 9 條
    依前條規定另發給獎勵金時,其發放原則如下: 一 一般獎勵: (一)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五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三萬元。 二 特別獎勵:每駕訓班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獎勵金發放額度,得由評選小組依年度預算額度、駕訓班當年度定期 考核成績及實際具體績效表現,適度調整之。
  • 第 10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市監理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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