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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掩字第09734323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山豬窟掩埋場延用期間職工出缺優先進 用臺北市南港區舊莊里里民(以下簡稱當地里民)之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職工指在掩埋場工作之專業駕駛及清潔隊員。
  • 三、掩埋場職工出缺後,依法令規定得予進用者,在每年最多 2名之額度內,按出缺順序採 以下二種名單依序交叉進用: (一)當地里民於舊莊里辦公處登記並於96年12月31日前送交本局登錄有案之候用名單 。 (二)本局針對報考時已設籍於舊莊里 6個月以上且仍在籍之當地里民,專案辦理公開 考試所錄取之候用名單。
  • 四、前點第一款候用名單之候用人員不得增補或替換,如候用人員在通知報到期限內因故無 法至掩埋場工作者,即喪失候用資格。
  • 五、第三點第二款之甄試計畫及簡章由本局視出缺情形擬訂並簽報臺北市政府核准後委託本 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
  • 六、凡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餘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七、本要點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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