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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679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相關事宜,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之 規定,設立臺北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社會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局長。 (二)交通局局長。 (三)衛生局局長。 (四)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二人,由本府許可立案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互推之。 (六)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由本府許可立案且從事老人福利服務或老人權益促進工 作之社會團體及基金會互推之。 (七)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三人。 (八)老人代表四人。 前項老人代表應有原住民族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族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由本府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薦之。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委員任期屆滿得 續聘(派)一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及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及老人代表不適 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小組得依組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社會局派員兼任。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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