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監督、考核與輔導委託經營管 理館所之營運績效,增進市有財產經營效益,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館所年度工作計畫(含財務計畫)之審議。 (二)館所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含財務收支情形)之考核成果備查。 (三)經營管理績效評鑑標準之審議。 (四)評鑑受託人之經營管理績效。 (五)館所營運政策之諮詢。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擔任或指派本局代表兼任並為委 員,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務;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襄助召集人 處理本會各項事務並為委員。另置委員十二人,由學者專家十一及本 府財政局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另行聘(派)遞補之。但本局及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 動。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召集人授權副召集人、執行秘書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於本局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人或相關機關 辦理。
- 六、本委員會為館所年度工作成果報告之審議需要,得組成考核小組,由 召集人授權副召集人、執行秘書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持人,偕 同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至館所考核,並研議意見,其考核結果提報委員 會審議。
- 七、館所如有重大違約事項、契約終止或解除等,應由各館所承辦業務科 提送本委員會報告備查。
- 八、本局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指派本局人員三人以上組成工作小組 ,協助本委員會辦理相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本委員會召開會 議或臨時會議時,工作小組應派員全程出席。
- 九、本委員會得指派工作小組邀集第六點所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本委 員會督導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 結果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或提請本委員會會議審議。
- 十、各館所承辦業務科應依據館所提報送審資料擬具初審意見及建議,併 同館所自評表送考核小組或本委員審議。 各館所承辦業務科應派員於會議時說明初審意見及館所年度預計委託 目標與相關規劃。
- 十一、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經營管理受託人、本府相關單位、 專業人士或藝文界人士列席。
-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第六點所稱相關領域學者 專家及第十一點所稱專業人士或藝文界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
-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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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3)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0727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營運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