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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8)北市文化四字第098305298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監督、考核與輔導委託經營管理館所之營運績效 ,增進市有財產經營效益,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營運督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館所年度工作計畫(含財務計畫)、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含財務收支情形)之審 議。 (二)館所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或有關空間分包經營之審議。 (三)經營管理績效評鑑標準之審議。 (四)評鑑受託人之經營管理績效。 (五)館所營運政策之諮詢。 (六)館所重大違約事項之審議。 (七)有關館所契約之終止、解除或續約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館所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擔任或指派本局代表兼任並為委員,綜理委員會各 項事務;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襄助召集人處理本會各項事務並為委員。另置委 員十二人,由學者專家十一人及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另行 聘(派)遞補之。但本局及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
  • 四、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於本局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人或相關機關辦理。
  • 六、本局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指派本局人員三人以上組成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 理相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時,工作小組應派員全程出席。
  • 七、本委員會得指派工作小組邀集館所營運相關之專業人士,就本委員會督導事項,定期或 不定期進行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結果向委員會提出報告或提請本委員會會 議審議。
  • 八、本委員會之工作小組應依據館所提報送審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送本委員會供委員審議參 考。
  • 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經營管理受託人、本府相關單位、專業人士或藝文界人 士列席。
  •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第七點所稱館所營運相關之專業人 士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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