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一、團員應依規定時間參加練習,除疾病或正當理由外,不得無故請假。
- 第 2 條二、團員在團練習每天至少三小時,其餘時間作音樂會演出及個別準備練習,以充實其演奏 技術。但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增加練習時間加強排練。
- 第 3 條三、團員應準時出席參加音樂演奏、輔導及其他活動,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
- 第 4 條四、演奏組應事先排定團員演練日程表,送會人事及有關單位,呈團長核准後實施。
- 第 5 條五、團員請假應親自填具請假單,敘明請假事由,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因疾病或緊急 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 第 6 條六、本團任何演奏會集會前之練習,除重大事故,情形特殊,經核准者外,一律不准請假。 預演視同正式演出。
- 第 7 條七、團員晚間或假日參加本團音樂會之演出,得於 6個月內擇日補休。
- 第 8 條八、團員無故遲到或早退達 5次者,以曠職一日論,並按日扣薪。
- 第 9 條九、預演遲到予以申誡,無故不到者記過;正式演出時遲到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處分 ,無故不到者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
- 第 10 條十、為調劑團員身心,提高工作效率,得視業務情況每年停止練習四週,惟應報請文化局備 查。
- 第 11 條十一、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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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1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暨臺北市立國樂團團員出勤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人字第09730314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97年8月7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