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 人),其設置有符合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 ,其預算之編送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財團法人,指截至編送當年度七月底止,歷年本府捐 助基金累計金額占法院登記財產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捐助前點財團法人之本府一級機關。若 為本府二級機關捐助者,以其所隸屬之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 前項涉及本府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捐助者,以捐助基金累計金額較多之 機關為準。
- 四、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方針或計畫及編列預算: 1.工作方針或計畫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 規定而訂定。 2.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 各工作方針或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 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 算。 3.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4.預算內容應包括: (1)封面及目錄(格式如表一、表二)。 (2)總說明:設立依據、設立目的、組織概況、工作方針或計畫( 包括業務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計畫) (格式如表三)。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預算表(應表達最近未來一個會計年度預算,及 其上年度預算、前年度決算,暨前、後二年預算之比較增 減資料,俾供分析)(格式如表四)。 乙、現金流量預算表(格式如表五)。 丙、淨值變動預算表(格式如表六)。 丁、資產負債預算表(應表達最近未來一個會計年度預算,及 其上年度預算、前年度決算,暨前、後二年預算之比較增 減資料,俾供分析)(格式如表七)。 (4)轉投資明細表、固定資產增減明細表等其他附表,由各財團法 人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編製。 (二)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工作方針或計畫及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通過 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每年九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
- 五、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所主管之財團法人年度工作方針或 計畫及預算: 1.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調 查案件、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建議改進事項、臺北市議會(以下 簡稱市議會)質詢事項、會計師查核意見及輿論批評事項,予以 檢討。 2.對所主管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方針或計畫與預算,應就其設立目 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切 實審核。 3.各主管機關審核過程發現工作方針或計畫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 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4.各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 (每年十月底前)函送市議會,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 六、本注意事項自函頒日起實施。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09706114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