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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主事預字第098128091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6點;並自編製九十九年度預算起適用
  •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 人),其設置有符合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其預算之編送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財團法人,指截至編送當年度七月底止,歷年本府捐助基金累計金額占 法院登記財產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捐助前點財團法人之本府一級機關。若為本府二級機關捐 助者,以其所隸屬之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 前項涉及本府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捐助者,以捐助基金累計金額較多之機關為準。
  • 四、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1.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 2.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或 方針,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 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3.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4.預算內容應包括: (1)封面及目錄(格式如表一、表二)。 (2)總說明:設立依據、設立目的、組織概況、工作計畫或方針(格式如表三) 。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預計表(應表達最近未來一個會計年度預算,及其上年度預算 、前年度決算,暨前、後二年預算之比較增減資料,俾供分析)(格式 如表四) 乙、現金流量預計表(格式如表五)。 丙、淨值變動預計表(格式如表六)。 (4)明細表: 甲、收入明細表(格式如表七) 乙、支出明細表(格式如表八) 丙、固定資產投資明細表(格式如表九) 丁、轉投資明細表(格式如表十) (5)參考表: 甲、資產負債預計表(格式如表十一) 乙、員工人數彙計表(格式如表十二) 丙、用人費用彙計表(格式如表十三) 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法人視業務性質及 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 五、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所主管之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 1.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調查案件、審計 部臺北市審計處建議改進事項、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質詢事項、會計 師查核意見及輿論批評事項,予以檢討。 2.對所主管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與預算,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 、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切實審核。 3.各主管機關審核過程發現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 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二)各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彙整所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於會計年度 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提請本府市政會議通過,併同正式公文函送市 議會,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 六、財團法人預算書送市議會作業事宜(包括函送份數及簽收程序),比照本市地方總預算 案及附屬單位預算案分送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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