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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172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自殺防治業務、強化跨局處 自殺防治個案處理功能,並透過行政協調機制,加強教育宣導與環境 預防工作之推動,特設臺北市政府自殺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有關自殺防治之工作計畫訂定與行政推動。 (二)辦理有關自殺防治政策跨局處、跨專業之協調。 (三)辦理多元需求自殺高風險個案狀況評估,並提供整合民間與各局處 之緊急處遇調度協調與資源服務,以強化個案之處理介入流程與機 制。 (四)辦理自殺防治相關學術研究、教育訓練與宣導事宜以及發展環境防 治策略。 (五)彙整各項防治工作成果及監控自殺問題現況,定期發表相關成果報 告及研究,做為規劃本市自殺防治策略之依據。 (六)其他有關自殺防治之推動事項。
  •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一名副秘書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 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協 助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管理與各項規劃執行組之幕僚業務;研發長 一人,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副院長兼任,協助綜理中心 業務之規劃、管理與各項研究宣導組幕僚業務。
  • 四、本中心下設規劃執行組與研究宣導組二組,規劃執行組由衛生局主辦 ,民政局、財政局(動產質借處)、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勞動 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文化局、消防局、觀 光傳播局、青年局、人事處兼辦人員協辦;研究宣導組由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松德院區)主辦,惟如涉及各領域守門人訓練、環境防治等 事項,得視需要邀請其他局處兼辦人員協辦。
  • 五、人力配置 (一)規劃執行組置組長一人、專任組員若干人得由衛生局委託勞動局依 規定辦理招募作業或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人員擔任;兼任組員 十三人,由各協辦局處指派人員兼任。 (二)研究宣導組置組長一人,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醫師兼 任、專任組員若干人得由衛生局委託勞動局依規定辦理招募作業或 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人員擔任。
  • 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中心財產及物品管理依衛生局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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