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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7404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自殺防治業務、強化跨局處自殺防治個案處理 功能,並透過行政協調機制,加強教育宣導與環境預防工作之推動,特設臺北市政府自 殺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有關自殺防治之工作計畫訂定與行政推動。 (二)辦理有關自殺防治政策跨局處、跨專業之協調。 (三)辦理多元需求自殺高風險個案狀況評估,並提供整合民間與各局處之緊急處遇調 度協調與資源服務,以強化個案之處理介入流程與機制。 (四)辦理自殺防治相關學術研究、教育訓練與宣導事宜以及發展環境防治策略。 (五)彙整各項防治工作成果及監控自殺問題現況,定期發表相關成果報告及研究,做 為規劃本市自殺防治策略之依據。 (六)其他有關自殺防治之推動事項。
  •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一名副秘書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 副執行長一人,由衛生局心理衛生科科長兼任,協助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管理與各項 規劃執行組之幕僚業務;研發長一人,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副院長兼任, 協助綜理中心業務之規劃、管理與各項研究宣導組幕僚業務。
  • 四、本中心下設規劃執行組與研究宣導組二組,規劃執行組由衛生局主辦,民政局、財政局 (動產質借處)、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 、文化局、消防局、觀光傳播局、人事處兼辦人員協辦;研究宣導組由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松德院區)主辦,惟如涉及各領域守門人訓練、環境防治等事項,得視需要邀請其 他局處兼辦人員協辦。
  • 五、人力配置 (一)規劃執行組置組長一人、專任組員若干人得由衛生局委託勞動局依規定辦理招募 作業或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人員擔任;兼任組員十一人,由各協辦局處指派 人員兼任。 (二)研究宣導組置組長一人,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醫師兼任、專任組員 若干人得由衛生局委託勞動局依規定辦理招募作業或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支援人 員擔任。
  • 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中心財產及物品管理依衛生局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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