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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30114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設置臺北小巨蛋檔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一般時段檔期審議。 (二)公益時段檔期審議。 (三)其他檔期審議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 本會下設「一般時段檔期審議組」與「公益時段檔期審議組」,任務及組成分別如下: (一)一般時段檔期審議組: 本組任務為審查臺北小巨蛋場館一般時段檔期之申請案件。 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每次審議會議依審議內容申請案件之類別及數量比例 邀請委員十人參加,其中應包括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局及經營管理單 位代表,其餘委員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曾任職於相關學術系所、機構從事表演藝術、流行文化、時尚或跨界文化及體 育之研究、教學、專職工作者等。 2.其他與申請案相關專長者。 (二)公益時段檔期審議組: 本組任務為審查臺北小巨蛋公益時段(含主場館與副館)申請案件。 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1.表演藝術、藝術行政或文化領域專家學者二人。 2.體育界專家學者二人。 3.本府財政局一人。 4.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人。 5.本府觀光傳播局一人。 6.本府體育處一人。 7.本府社會局一人。 8.本府民政局一人。 9.本府社會教育館一人。 10.臺北小巨蛋經營管理單位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府文化局負責辦理,會議以每年召開兩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 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之一擔任代 理人主持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各組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六、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 與表決。 如表決同數時,主席參與表決。
  • 七、本會委員有關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 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受雇人、代理人、輔佐人者等。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八、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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