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產業科字第10960057591號令修正發布第10、17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 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本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 構提供資金辦理。
  •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 下、經營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 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且實際營業二年以上。 (二)第二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 夥,依法完成設立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二年以上。 (三)第三類:符合第二類資格並為資通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健康 照護、文化創意、休閒與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或其他具有研發、設 計、創意、特色等策略性產業。
  • 四、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第二類最 高為四百萬元;第三類最高為五百萬元。但第三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最高得放寬至一千萬元: (一)與國際企業進行國際分工、國際佈局、技術合作、經營管理或行銷 。 (二)引進國外高階技術或人才。 (三)投入品牌輔導或設計服務。 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於前次貸款還清後 ,經營正常且債票信良好者,得向產業局再次申請貸款。 「臺北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升級融資貸款實施要點」廢止前,已 依該要點向產業局申請並經核貸之貸款人,於貸款還清後,其經營正 常且債票信良好者,得依前點規定申請本貸款。
  •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
  • 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 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 前項規定限制。
  • 七、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產業局與承貸金融 機構議定後公告之。
  • 八、產業局得視經濟景氣影響狀況酌予利息補貼;相關補貼措施,由產業 局公告之。 前項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檢附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 、強制執行等資料,按月向產業局申請。
  • 九、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以 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 機構,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四)第一類申請案變更負責人或代表人。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延長期限或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人 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產業局得不 予繼續補貼。 產業局對於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應每月查核一次,必 要時得不定期辦理查核。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停止利息 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 十、本貸款由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 )共同提撥資金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 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提金額辦理本貸款。
  • 十一、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依本府與信保基金契約辦理。
  • 十二、本貸款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如為有限合夥時徵 提其代表人,並得視申請案情況加徵其他具資力之保證人。
  • 十三、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五 百萬元以上者,保證成數為九成;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五百萬元者 ,保證成數為九成五。保證手續費依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 十四、除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 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 十五、本貸款第一類免辦理商業登記者,應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第二 類及第三類應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提出申請。
  • 十六、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切結書。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依法 登記證明文件。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產業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產業局得撤 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及其利息補 貼;貸款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十七、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 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 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申請貸款額度八十萬元以 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產業局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 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 前項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申請貸款額度,產業局得視經濟景氣 影響狀況或產業情勢變動,公告提高額度及適用期間,最高額度為 一百二十萬元。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 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 重新提出申請。
  •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或指定 人員兼任,餘由產業局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產業局、財政局、商業處代表各一人。 (二)信保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代表各一人、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 至六人及產學界專家代表或顧問一至三人。 審查小組成員任期兩年,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
  • 十九、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 ,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 二十、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 二十一、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 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 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 二十二、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 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者,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 。
  • 二十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停止貸放並提請審查 小組審議: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 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 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 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 ,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申請人逾欠債務或卡債 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 二十四、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 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十五、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 查核。
  • 二十六、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及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產業局定之。
  • 二十七、本要點之規定於「臺北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升級融資貸款實 施要點」廢止前依該要點已核貸之案件適用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