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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住字第098300628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0點;並自98年2月19日生效
  • 一、依據:97年12月30日本府新修訂「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目的:為有效統籌辦理本府新建首長宿舍之分配、管理作業為目的。
  • 三、適用時機:本作業原則適用於本市中山北路二段四十四巷25號、27號首長宿舍完工前後 ,有關宿舍分配、搬遷及首長進駐後管理作業。
  • 四、適用對象:「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首長。
  • 五、進駐前整備事項: (一)宿舍需求調查:管理機關於宿舍完工前 3個月內,完成各機關首長需求調查,並 於調查完 1個月內,通知需求機關人事機構轉知首長(派員)參與宿舍分配會議 。 (二)宿舍分配: 1.召開說明會議:首長宿舍基本介紹、說明首長宿舍借住經費分擔原則、首長宿 舍管理要點,以及首長宿舍分配作業方式。 2.公開抽籤:於說明會議後逕行抽籤分配: (1)本府府層級以上長官,得優先彈性調配。 (2)依本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順位,逐一完成全部申請借住首長抽籤作業。 (3)抽籤當時因故未能出席會議首長(代表),一律由管理機關代抽。 3.結果公告:於抽籤結果逕於會場公告,並另以書面通知借住首長之服務機關, 於文到一週內以書面回覆管理機關是否進駐;如非係特殊因素未能於期限內回 覆者,以棄權論,如需遞補則按原抽籤結果依序辦理。 4.家具分配:本府原首長宿舍室內合於使用年限之家具,仍由新申請在案之原借 住首長繼續使用,並得於使用年限超過時優先向管理機關申請汰換。
  • 六、進駐時整備事項: (一)宿舍搬遷準備:由本府人事處住福會統一搬遷宿舍內本府所提供之公有大型家具 、家電設備,並於 1個月前確定搬遷日期後,隨即以書面通知借住首長之服務機 關,如於本府統一搬遷之日未克配合搬遷完畢者,則由借住首長之服務機關庶務 單位協助首長於統一搬遷之日後1個月內完成搬遷作業。 (二)宿舍搬遷:於統一搬遷當日,本府所提供之公有大型家具、家電設備由本府人事 處住福會搬遷到戶後,由借住首長之服務機關庶務單位負責後續搬移、清點,並 負責擺放於首長指定位置。
  • 七、進駐後管理事項 (一)借用期限:首長借用宿舍,以任本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在一個月內遷出。 (二)費用分擔:按前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摘列如下: 1.公費負擔:借用期間之保險、租金、大樓管理費、本府提供之公有家電用品、 家具之維護及更新費用,由本府人事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2.借用首長負擔:首長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含申請費用)、電視收 視(含申請費用)或其經常性消耗性費用(如燈管、熱水器電池等),以及因 使用不當致損壞家具設備,應予負責修復或賠償。 3.其他費用:以上未列舉項目費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無相關法令規範, 得按費用實際使用內容,由借住首長之服務機關與管理機關(本府人事處住福 會)協商決定應付費用之責任。 4.宿舍使用費:首長借用宿舍,除由服務機關依行政規定將原已併入薪俸之房租 津貼按月如數扣回外,應按月再繳交宿舍使用費700 元,由借住首長之服務機 關扣收後逕依程序解繳市庫。 (三)經費分攤例外規定:本府實施用人費率機關(如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自來水事業 處)負責人使用首長宿舍所應負擔經費,另依合約內容辦理,不適用前開經費分 攤原則。
  • 八、作業分工: (一)人事單位:負責首長進駐首長宿舍前後之協調聯絡事宜。 (二)庶務單位:負責首長進駐首長宿舍前後,有關首長物品(含所協助購買之首長私 人物品)清點、搬移、擺放定位,以及首長宿舍租賃訂約、公證等應付費用扣繳 、支應等事宜。 (三)其他未竟相關分工事宜,請機關首長另行指派適任單位負責。
  • 九、本作業原則未規定事項,依本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本作業原則得視需要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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