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 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事件,依法為妥適而有效 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 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項次
審酌事項
內容
條文
備註
1
不予處罰部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第一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一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三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一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二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文
8
得免除處罰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八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1
得減輕處罰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八條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二項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四項
16
得加重處罰部分
1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十八條第二項
17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六條
20
得追繳部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一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二項
22
審酌部分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
項
次
違反事實
法規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道路用地範圍內,為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市區道路條例第八條所定設施外之建築。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一、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
二、得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勒令拆除之。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勒令拆除之。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十二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勒令拆除之。
2
未經許可擅自挖掘道路。
一、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二、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本文及第十七條。
一、得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得補辦手續者,命其限期補辦手續及補繳相關費用;不得補辦手續者,命其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不補辦、補繳或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及補繳相關費用;不得補辦手續者,命其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不補辦、補繳或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及補繳相關費用;不得補辦手續者,命其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不補辦、補繳或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十二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及補繳相關費用;不得補辦手續者,命其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不補辦、補繳或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3
未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得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二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十二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4
緊急性搶修工程未依規定報備或未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至系統平臺補辦申請。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5
未依許可期限、位置及面積等施工,或因緊急需要須於核准施工日前施工者,未檢附原許可證申請提前開工。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6
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施工者,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辦廢止許可證。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
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二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7
於開工後取消挖掘者,未於取消挖掘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原許可證申請辦理結案。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
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二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8
因故未於期限內完工者,未於期限屆滿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具相關證明資料申請續行施工。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
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二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9
未於道路挖掘完工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竣工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完工結案。
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
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二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10
保固期間內,因管溝回填不實或修復不良,致發生路面高低不平、龜裂或凹陷等情事,未依通知期限進行改善。
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八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11
(一)道路地下埋設物之埋設深度未達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地下埋設物因現場挖掘後無法達到規定埋設深度或採取特殊工法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其管路周邊未有適當結構補強設施或少於三十公分埋設深度。
(三)未依經相關技師簽證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結構計算書施作結構補強設施。
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四項及第十八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12
未依核定施工時間施工。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四萬元罰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13
未將所屬現有及計畫埋設之管線資料,依規定之年限及指定之座標系統、數值資料檔格式,傳送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公共管線資料庫。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14
因挖掘致道路毀損,且影響公共安全或通行情節重大者。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六條。
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不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八萬元罰鍰,並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不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八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不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十萬元罰鍰,並限期回復原狀;屆期不回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15
緊急性搶修工程補辦申請文件或內容有缺漏者,未依規定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補正。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16
道路挖掘如涉及路面切割者,未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17
施工範圍內有消防栓、瓦斯閥或自來水閥類設施,未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瓦斯公司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地下埋設物埋設資訊,或施工中損壞上開設施;或未於施工後取得設施物所屬機關(構)確認設施物原留設地面部分未遭掩埋之相關證明即申請結案。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18
道路挖掘施工採用推進或潛盾(鑽)工法時,未辦理施工前路面縱、橫斷面高程測量或未依規定設置測點。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條。
二、依本辦法第七條前段。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19
自許可施工日起至保固期限屆滿之日止,路面有龜裂、下陷或變形等情形者,未依主管機關通知期限辦理檢測。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七條後段。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0
領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後,未於各進場施工日前一日申請施工排程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進場施工。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八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1
未於預定施工前三日通知轄區里長並將工程通報單張貼於工區範圍。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2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施工材料未妥為放置,或未於施工現場依規定設置告示牌。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3
道路挖掘施工後,開放使用前之養護期間,未設置簡易告示牌,或未於開放使用時拆除。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4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未派員至現場監造,或未辦理自主品質管理。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5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未確實執行施工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或交通管制措施之內
容。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一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6
未向主管機關通報道路施工各項資訊。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二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7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未將施工過程全程攝影或未即時上傳至系統平臺。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三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8
道路挖掘之施工未於許可施工時間內每日將挖掘管溝回填或未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復舊至與原路面高程齊平。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29
同一道路兩側同時進行挖掘。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0
道路挖掘之土石方及廢棄物,未隨即運離或作為回填材料。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1
(一)因現場地下障礙物或其他因素致地下埋設物無法依原許可數量、挖掘位置、長度、面積或埋設深度施作時,除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未申請變更原許可內容。
(二)因現場地下障礙物或其他因素致地下埋設物無法依原許可內容施作,而挖掘長度增加未逾十五公尺,或涉及原許可挖掘長度、面積或埋設深度減少者,未報備逕行施工,或未於結案時一併補辦許可內容之變更。
(三)因現場地下障礙物或其他因素致地下埋設物無法依原許可內容施作,而僅涉及原許可數量、尺寸、修復方式或費用變更者,未於結案時一併補辦許可內容之變更。
(四)道路挖掘遇有地下埋設物,未確實量測其實際埋設深度,或未於完工結案時至系統平臺及公共管線資料庫申報其實際埋設深度。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五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2
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既有管線未通報其埋設深度或上開既有管線破損未通報處理即逕行回填。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六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3
施工前未善盡查察地下既有管線資訊之責任,且於施工期間挖損管線致生嚴重之損害。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4
管線機關(構)未提供正確管線資訊。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5
地下既有管線有淺埋或其他足以影響道路品質之情形,管線機關(構)未依主管機關通知配合改善。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八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6
(一)未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道路挖掘管溝回填修復。
(二)未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管溝修復改善。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十九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7
(一)未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道路面層修復。
(二)道路面層修復後,未通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發現有修復不良情事,未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改善完成。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8
管線機關(構)新設之孔蓋未與道路車道平行。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39
新設管線及孔蓋之佈設與側溝平行者,其淨間距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0
管線機關(構)未至系統平臺報備即擅自啟閉、調平及修復既設孔蓋。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本文。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1
既設孔蓋施工時,管線機關(構)未設立柔性說明告示牌或未張貼道路既設孔蓋施工證影本。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2
孔蓋施工後,開放使用前之養護期間,未設置簡易告示牌,或未於開放使用時拆除。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3
管線機關(構)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人(手)孔、閥箱及中心樁(含基座)等設施物,或未依主管機關要求之修繕工法辦理施工。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4
未於完工後三十日內至系統平臺申請結
案,或未依規定之地下管線資料交換格式上傳相關數值資料至公共管線資料庫。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5
未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申請完工結案之資料或內容。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6
自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准施工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結案日止,對其施工範圍未負維護管理責任。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
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7
完工後至保固期間內,經抽驗結果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派駐人員管理要點第二點所定機關(構),未於道路施工期間派員進駐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執行施工管理相關業務。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三萬元至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49
未依主管機關通知之內容緊急派員或派施工廠商赴現場處理。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
二、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二萬元至四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四萬元至七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三、第三次以上違反者,處七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證。
- 四、前點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項次 1 及 2 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 違規主體於同一年度,違反同項次之裁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 次數累計之。 前點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項次 3 至 49 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 違規主體於同一許可證核准施工期限或保固期間內,違反同項次之裁 罰,經合法送達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第一項所定「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計算。
- 五、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第三點統一裁罰基準表限制。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道字第1133036682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14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