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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8301413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2點
  • 第一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輔導及考核臺北市各區運動中心(以下簡稱 運動中心)之營運,特設置臺北市各區運動中心委託經營管理聯合督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第二點 本會職掌如下: (一)運動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 (二)經營管理、查核項目及績效評鑑標準之審議。 (三)運動中心受託人之經營管理績效之評鑑。 (四)運動中心營運政策、未來發展及經營管理問題之諮詢及改善建議事項。 (五)委託經營管理期間為重大修繕、整修設備或事故之審議。
  • 第三點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副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 會各項事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擔任;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臺 北市體育處(以下簡稱體育處)處長擔任。另置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法律專家學者二人。 (二)財務會計專家學者二人。 (三)企管行銷專家學者一人。 (四)體育專家學者三人。 (五)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本府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 第四點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 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第五點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各機關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 席。
  • 第六點 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七點 本會議決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受託人或相關單位辦理。
  • 第八點 於本會成立時,應組成工作小組,由體育處派員兼任,協助本會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並負責運動中心日常督導事務。
  • 第九點 工作小組得就本會督導事項,邀集營運管理相關之專業人士,定期或不定期至運動 中心進行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結果向本會報告或提請審議。
  • 第十點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列席,必要時並應通知受託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列 席說明。
  • 第十一點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第十二點 本會所需經費,由體育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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