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及監督臺北巿溫泉資源管 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臺北巿溫泉資源管理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本基金補助經費申請案之審議及計畫執行成效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之管理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並 擔任委員,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觀光傳播局、都市發展局、財政局、主計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指派 業務主管一人兼任之。 (二)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三)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四)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地區溫泉發展協會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與地區溫泉發展協會代表未能親自出席者,得由該管理處及 發展協會指派其他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幹事二人,協助處理審議作業之行 政工作,均由本局派員兼任。
- 五、本會視本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 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
-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府內相關機關列席與會,必要時得邀請府外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或提供意見,研議本基金管理事項,並參與實地勘查。
-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於簽奉核定後,以本局名義函請各相關機關或府外單位辦理。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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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2001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097322291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