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減少民眾攜帶現金之風險,提供多元繳納地政規費之方式,民眾向本 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之登記及測量案件,如應納地政規費之金額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 ,得以匯款方式辦理。
- 二、民眾應自行依土地法規定核計規費,於送件前向地政事務所確認應匯入之帳號後辦理匯 款。
- 三、匯款人應於金融機構之匯款單附註欄註明係為繳納OOO(申請登記或測量之事由)地 政規費之用,並填註申請登記之地段號及登記權利人及義務人姓名或測量申請人姓名, 以供地政事務所核帳之用。
- 四、申請人應俟所匯款項確認匯入地政事務所專戶後,再持憑匯款單影本向地政事務所提出 申請,地政事務所於受理以匯款繳交地政規費之案件時,先由計費人員核算其應繳之規 費並確認該款項已匯入專戶無誤後,將匯款單影本併於申請案內辦理收件,並開立規費 收據交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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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5305724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5年3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