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輸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舉辦 2 010 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花博)展覽期間參觀人潮,規劃 以低底盤及低污染之油電混合動力(Hybrid)公車提供大眾運輸服務 ,特依據花博整體交通規劃案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油電混合動力(Hybrid)低底盤公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廂內前門至後門間地板皆為無階梯設計。車廂內後門至後車輪軸 間之走道皆為無階梯設計,座位下之階梯與走道地板不超過二十五 公分。 (二)無階梯之車內地板距地面於空車情況下不超過三十五公分。 (三)後車門設有斜坡板,車廂內設有一至二個無障礙輪椅座位。 (四)應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及站名顯示與播報設備。 (五)最終行駛動力輸出必須為油電混合型態。
- 三、本府於花博展覽(含試營運)期間闢駛下列三條接駁路線: (一)區內接駁線-BRT :大佳河濱公園-圓山公園。 (二)捷運淡水線接駁線:捷運劍潭站-捷運民權西路站。 (三)松山機場接駁線:捷運圓山站-松山機場。 前項三條路線各由二十輛油電混合動力(Hybrid)低底盤公車營運, 本府保有依實際營運狀況調整詳細路線、站位及車輛調度之權利。
- 四、本市聯營公車業者(以下簡稱公車業者)依本要點所申請購買之油電 混合動力(Hybrid)低底盤公車,本府予以補貼每部車輛實際購車款 之百分之四十五,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上限。 依前項受補貼之車輛及設備應均為新品。 受補貼之車輛於花博展覽(含試營運)期間車體內外均需配合本府宣 傳文宣。
- 五、依本要點購置之車輛於花博展覽(含試營運)期間應提供民眾「免費 接駁服務」,其營運費用由本府依預算額度給予公車業者營運補貼。
- 六、本府公告路線申請期限內,業者應檢送購車營運計畫,由本市公共運 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提送「臺北都會區市區及公路客運路線審議 委員會」審議核准後購車。 前項購車營運計畫應包含資金來源、預購新車之廠牌、型式、年份、 馬力、座位數、內裝及花博營運期前後車輛配置營運計畫。
- 七、花博營運結束前,補貼購置車輛不計入各業者之原核定車額。但花博 營運結束後,於其它路線營運日起二年內需優先以汰舊換新之方式減 至原核定車額,業者如確實無法於二年內減至原核定車額,可依車輛 汰舊換新實際狀況申請展延之。
- 八、公車業者申請核准之路線及車輛,應於核准日起十個月內加入營運, 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營運,得於屆期二個月前報請公運處准予延長 ,並以四個月為限。但不得逾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如逾期撤銷 其核准購車補貼款。 依本要點受補貼之車輛於使用年限內除汰舊換新外,不得移轉至其他 公車業或他業使用,違反者,以使用年限八年折算未使用年限金額追 繳之。
- 九、核准補貼之油電混合動力(Hybrid)低底盤公車,公車業者得於簽約 後檢附購車實際車價契約影本向公運處申請撥付一半購車補貼款,該 車輛營運滿一個月後再檢附發票影本申請撥付剩餘購車補貼款,經審 核無誤後,核撥之;審核有疑義者,應通知說明或補正。契約或發票 影本經發現有偽造情事者,未領之該項營運補助費不予核撥,已申領 者,追繳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 十、油電混合動力(Hybrid)低底盤公車於使用年限屆齡二個月前完成四 級車輛保養,得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延長使用年限至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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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交運字第09830496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