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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8-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捷財字第1003445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辦理點交、移交捷運系統設施、設備及契 約相關文件等交予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接管,特訂定點交 、移交程序,並訂定本要點。
  • 二、作業要點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二)各線捷運工程各標工程契約約定。 (三)捷運系統建設與經營、訓練預算編列劃分原則(如附件 1)。 (四)興建完工之捷運財產於各級政府出資比例確定前,以捷運局為財產管理機關。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點交:工程已竣工或已達實質完工未驗收之工程,為利捷運公司於營運前熟悉作 業環境及設備操作;或配合政策需要暫無法驗收,有先行使用之必要,得交由捷 運公司接管者。 (二)移交:工程已驗收合格,得交由捷運公司接管者。
  • 四、點交、移交之前提條件 (一)點交之前提條件: 1.土建及水電工程:工程未驗收前,有點交必要者,於簽奉市長核准後,始得辦 理。 2.環控及機電系統工程:工程竣工或實質完工後,經清理並可提供捷運公司人員 進場演練。 上述工程未達竣工或實質完工者,經檢討符合安全無虞不影響營運下,於簽奉 市長核准後,得辦理點交。 (二)移交之前提條件:工程已驗收合格者,得移交捷運公司使用。
  • 五、點交、移交項目 (一)辦理點交時,捷運局應製作設施設備點交清冊送捷運公司;點交之項目由雙方協 調後辦理之。 (二)辦理移交時,捷運局應製作移交清冊送捷運公司,移交完成後捷運局製作移交清 冊八份,移交清冊俟雙方代表人用印後函送相關單位(捷運局五份、捷運公司三 份)。 (三)點交、移交清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但點交內容得由雙方協調之): 1.各工程標契約內之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等)、備品、物品: (1)各設施、設備製成清冊(含電子檔)。 (2)備品、物品分別另編清單(含電子檔)。 (3)完整瑕疵清單及所有瑕疵改善項目。 (4)契約約定廠商提供之廠商客製化軟體 /韌體原始程式碼(最後定版)及所有 電腦軟體合法使用授權證明,但涉及系統安全另行專案處理。 2.依契約約定提送相關文件包括: (1)契約書副本(或抄本)。 (2)測試文件(或抄本)。 (3)品保文件(或抄本)。 (4)操作維修手冊(含中文版)。 (5)施工圖或竣工圖。提供施工圖者,應於竣工圖完成後提送竣工圖。 (6)各工程標契約約定之訓練教材、教具、技術資料文件等。 (7)國內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檢驗合格使用執照。 (8)電話、無線電、水錶、電錶等過戶證照(捷運公司應於點交、移交作業前置 時間內配合辦理,並完成上述過戶應辦事項,如提供電氣負責人員名單等) 。 (9)初驗、驗收合格紀錄。 (10)設備設施規格圖說、分解圖( Illustrated Partslist),備品參考價格及 廠商資料。 (11)設備安裝完成至點交、移交期間之廠商保養紀錄。 (12)設備操作電腦軟體之原始程式設計、程式說明及使用手冊等,並附操作維修 所需之密碼。若原始程式設計涉及智慧財產權或系統安全,另行專案處理, 惟不得妨礙點交、移交作業。 (四)其他協調事項 1.點交、移交項目資料之交付時程由雙方協商訂之;非屬契約項目,為營運維修 所必須,需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購置補足者,捷運局應於捷運公司專簽(含經 費來源)報本府核定後執行之。 2.點交、移交前資料已交付捷運公司者,辦理點交、移交作業時,免重複提送捷 運公司。但版次已有修訂者,仍須於點交、移交前提送捷運公司。 3.無法分存之資料應存放於捷運局技術文件管理中心(PDCC)保管運用。 4.捷運系統用地範圍地籍資料,含地籍圖(須標示徵收取得範圍)、徵收取得地 號清單、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影本、界樁圖(須圈圍捷運路權範圍)、界樁週邊 之全景照片、界樁點之簡易定位方式等,捷運局應另以函送捷運公司。 5.於捷運公司接管之捷運路權範圍內,若行政機關或私人、團體申請使用,以不 影響原定用途為原則,捷運局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簽會捷運公 司並經報本府核定前,應請捷運公司本於權責就營運管理評估影響明確表示其 意見。屬行政機關申請使用者,由捷運局與該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再交由 捷運公司負責管理。屬私人、團體申請使用者,由捷運公司與該私人、團體簽 訂租賃契約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經公證程序完成後,副知捷運局,並由捷運公 司負責管理。
  • 六、點交、移交作業方式 (一)土建及水電環控工程之點交、移交作業,以土建工程之車站輔以相關設施、設備 標為單元,分梯次點交、移交。未設於車站內之設施、設備以契約為單元分梯次 點交、移交;各梯次點交、移交單元及預定時程由雙方另行研定。 (二)機電系統工程各標分梯次點交、移交;各梯次點交、移交單元及預定時程由雙方 另行研定。 (三)點交、移交作業流程,如附件 2。 (四)點交、移交作業按點交、移交清冊所列項目、數量逐一辦理(工具、儀器、備品 、物品等),各標依實際狀況與捷運公司各別協調後進行。 (五)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備品、物品等)點交、移交完成後,雙方以備有日 期之照相機(攝影機)同角度各自拍照存證,並提送一份給予對方(含電子檔) 。 (六)辦理點交、移交作業前,捷運局應邀集捷運公司協商,雙方共同確認點交、移交 時程及範圍,視需要得各自成立「點交、移交作業任務編組」。
  • 七、管理權責與費用支應 (一)各梯次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備品、物品等)點交、移交完成後,捷運公司 即應負責管理及日常保養維修之責;但工程標契約另有約定者,由捷運局依契約 約定辦理。如: 1.保固之啟動,由捷運局依契約約定執行,捷運公司配合辦理;若廠商未依契約 約定修復、逾期不修復或無法修復,捷運局得逕動用保固金或押提後逕行修復 之,或徵得捷運公司同意後委由捷運公司改善,如有不足,捷運局並得向廠商 追繳。 2.保固期滿前之維修責任,除依契約約定由廠商負責外,逾契約範圍者,在營運 通車前其維修費用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勻支;若牽涉到契約條款適用之疑義, 由捷運局處理之。 3.由捷運局辦理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應將捷運公司人員列為共同被保險人納入 統保範圍,事故之處理,由捷運局直接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出險事宜,捷運公司 配合辦理。若受限於無法達成上述目標或無法將捷運公司納入時,於通車載客 日前,倘測試發生事故造成設備及人員之損傷,其責任應專案檢討,衍生之相 關費用則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勻支。 (二)捷運系統工程各線測試運轉捷運局與捷運公司之權責劃分示意圖,如附件 3。 (三)各門禁區內所有工程及設備未完成點交、移交前,其門禁管理、清潔管理及保全 管理等所有費用,由捷運局負擔。但捷運公司需要使用時,由雙方商議費用分擔 事宜。 (四)點交、移交後之權責,於保固期限內者,依契約相關約定辦理,契約未約定者, 依附件 1「捷運系統建設與經營、訓練預算編列劃分原則」辦理;超出以上規定 者,提報本府裁定。 (五)點交後之設施,若捷運公司須變更使用者,應事先知會捷運局並徵得同意後施行 ,以避免造成驗收之困擾。惟為配合各線營運通車時,能提供各項服務,捷運局 應洽其廠商配合先行使用;有關後續驗收作業,得先行以會勘紀錄存證方式辦理 。 (六)捷運局相關作業人員及廠商,應依契約權責劃分,進行機電系統之測試及土建工 程之驗收或缺失改善或損害維修或保固等狀況作業,須進入捷運系統已營運路段 時(或所執行作業影響現有捷運系統營運之虞),相關作業得經由捷運局彙整後 ,依捷運公司所訂之「臺北捷運公司高運量系統路權範圍工作管制規定」或「臺 北捷運公司中運量系統路權範圍工作管制規定」填具工作申請書,在經捷運公司 審核同意後,始可至各相關設施進行作業;捷運局及其廠商工作人員於執行作業 前,應依其作業範圍及作業性質接受捷運公司所辦理之「承商安全訓練」,執行 作業時,應遵守捷運公司所訂之「承包廠商安全衛生工作規定」,確保設施設備 原有完好狀態外,並應維持現場環境清潔;若發生毀損、污損情況或影響營運事 件時,應由捷運局負責督促廠商修復、清理、善後及相關費用支出。 (七)點交、移交後所執行之相關作業,應不得妨礙營運準備及原工程標契約之執行。 (八)營運通車前有關車站、機廠廠區之清(潔)洗費用,由捷運局負責並以一次為限 ;清(潔)洗時間由雙方共同研商確定。 (九)點交、移交後之各線水電費用計算及分擔事宜,由雙方另行議定,其相關程序由 捷運公司主辦。 (十)點交、移交前捷運公司得派員檢查(包含但不限於配合捷運局工程檢查作業時程 ),如發現各項軟硬體設施有需要改善之處,應即通知捷運局轉知廠商改善。各 類改善事項應區分輕重緩急;其需於營運前改善者,應立即進行,及早完成;需 後續辦理者,亦應訂定預定完成時限,如期實施完成。 (十一)點交、移交前後捷運公司基於營運需求提出契約以外之變更作業及增補項目, 需由捷運局工程預算支付者,請捷運公司提送具體理由及相關評析資料送捷運 局辦理後續作業,或由捷運公司簽會捷運局報本府核定後執行。 (十二)點、移交準備作業,可與系統穩定性測試平行進行,系統穩定性測試(含前置 作業)之項目與期程,由捷運局與捷運公司依交通部正式頒布之規定與路線特 性先行研訂,系統穩定性測試(含前置作業)開始時,由捷運局主導(應包含 土建、水環、機電系統),會同捷運公司召開「系統穩定性測試討論會議」, 以儘速改善及管控各項缺失;並於通過系統穩定性測試後,由捷運公司主導會 同捷運局召開「試運轉檢討會議」,以持續列管各項缺失改善成效。 (十三)其他有關細節,由捷運局、捷運公司雙方另行開會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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