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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8-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3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3)北市捷財字第8310167號函訂定下達全文10點
  • 壹、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甲方),興建捷運系統之設施及設備,依據「台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之規定,於正式驗收通過後即應辦理移交 接管;惟因應捷運系統各線及早營運通車需要,甲方需將各線工程相關之設施、設備( 含工具、儀器、備品等)及合約相關文件,於正式驗收或實質完工後以移交或點交方式 交予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以下簡稱乙方)使用,為界定雙方權責及達成 如期營運通車之目標,特訂定本作業方案。
  • 貳、作業方案參考依據 一、「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二、各線捷運工程各標工程合約規定。 三、八十三年一月六日,本府秘書長主持之「捷運公司籌備處參與捷運系統工程會驗收 作業及木柵線營運維修人員進場演練協調會」會議紀錄,如附件一。 四、「捷運系統建設與經營、訓練及聯合開發預算編列劃分原則」,如附件二。
  • 參、移交與點交 一、工程完成正式驗收者,即行移交乙方使用。 二、因合約規定,需營運後通過可靠度測試方能辦理正式驗收者,於實質完工後,辦理 點交由乙方使用。
  • 肆、本作業方案之施行,於捷運系統財產管理機關為甲方期間,由甲方負責移交或點交,並 由本府指定相關權責機關會辦;捷運系統財產管理機關變更後,則由甲方與變更後之管 理機關,同時共同負責移交或點交,並由該管理機關執行後續相關事宜;但尚未完成財 產登錄作業部份由甲方繼續完成,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伍、移交、點交基礎條件 一、土建、水電環控工程部份:正式驗收合格後,經清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練時 ,即移交乙方使用。 二、機電系統工程:實質完工後,經清理並可提供乙方人員進場演練時,即點交乙方使 用。 三、若有實質困難,應於安全無虞不影響營運下,經甲方簽奉 市長核准後,辦理點交 。
  • 陸、移交、點交項目 一、移交、點交前,甲方應製作移交、點交清冊(一式五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另 二份交付交通局、財政局備查)。 二、移交、點交清冊內容原則包括兩大類: (一)各工程合約標內之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等)及備品: 1.各設施、設備製成清冊。 2.備品部份另編清單。 (二)合約相關文件,包括: 1.合約書副本(或抄本)。 2.測試文件。 3.品保文件。 4.操作維修手冊。 5.施工圖或竣工圖。 6.各標合約規定之其他文件(如訓練教材、教具、技術資料等)。 7.國內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檢驗合格使用執照。 8.電話、無線電、電錶等過戶證照。 三、上述移交、點交項目資料,依合約交付時程另行協商。
  • 柒、移交、點交作業方式 一、移交、點交作業,原則以土建工程之車站輔以相關設施、設備標為單元分梯次移交 、點交。未設於車站內之設施、設備,以合約為單元分梯次移交、點交;各梯次移 交、點交單元及預定時程由雙方另行研定。 二、移交、點交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三、移交、點交作業按移交、點交清冊所列項目、數量逐一辦理。 四、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及備品等)移交、點交完成後,甲方以備有日期之照相 機(攝影機)拍照存證。 五、參與移交、點交之各單位,視需要得各自成立「移交、點交作業任務編組」。
  • 捌、管理權責與費用支應 一、各梯次設施、設備(含工具、儀器及備品等)移交、點交完成後,乙方即應負責管理 ;但合約另有規定者,由甲方依合約規定辦理(如保固、免費維修、工程保險等) 。 二、各門禁區內所有工程及設備未完成移交或點交前,其門禁管理、清潔管理及保全管 理等所有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前項門禁區內,因工程設施或設備特性無法配合同時完成移交或點交時,由雙方商 議費用分擔事宜。 四、移交或點交後之權責,依合約有關規定辦理,合約未規定者,依本府預算審查工作 小組認定之「捷運系統建設與經營、訓練及聯合開發預算編列劃分原則」辦理;超 出以上規定者,由「鑑定小組」認定。 五、點交後之設施,若乙方須變更使用者,應事先知會甲方並徵得同意後才施行,避免 造成驗收之困擾。惟為配合各線營運通車時,能提供各項服務,甲方應洽其承包商 配合先行使用;有關後續驗收作業,得先行以存證方式辦理。 六、甲方相關作業人員及承商,依合約權責,為繼續機電系統之測試及土建工程之驗收 作業,由甲方知會乙方並徵得同意後,始可至各相關設施進行作業。 七、點交後所執行之相關作業,應不能妨礙營運準備及原工程合約之執行。 八、點交後有關車站之清洗費用,由甲方之預算勻支並以一次為限;至清洗時間由雙方 共同研商確定。 九、上述「鑑定小組」之組成及作業權責,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十、其他有關細節,由甲、乙雙方另行開會研定。
  • 玖、乙方正式改組為公司後,有關捷運財產之保管、使用,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拾、本作業方案簽奉市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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